旅游乱象剪不断

十一期间诸多旅游乱象接连发酵,央视记者暗访北京“非法一日游”,知情人称,导游从上高速路开始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果不交钱,有的被直接撵下车,有的甚至还会遭到殴打。而云南游客遭迪庆旅游局工作人员辱骂威胁新闻的最新进展是,骂人者查明系迪庆旅游局质监所所长兼执法支队负责人,已被撤职。(10月8日 央视)
如果说云南的丑闻仅仅是个案的话,随着北京等地的乱象被曝光,不难看出,如今旅游乱象已经不仅仅是个别地方的旅游形象问题,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如此严重的行业失范,行业主管部门的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以云南香格里拉事件为例,当地的最初反应仅仅是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对失职的公职人员作出处分是旅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当地却是在舆论大哗之后才做出撤职的决定。而且,不管是当地所依据的《旅行社条例》还是刚刚实行的旅行法,都明确规定了对该导游进行罚款,而在当地的处理决定中却并未提及。
监管不给力,便要靠法律发威,与其完全依赖行政主管部门,不如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消费者和旅游者以法律博弈的砝码。事实上,旅游法出台的初衷也正是为了整治旅游领域的诸多乱象。然而,在旅游法实施的第一个黄金周里,其对行业的规范显然不够令人满意。
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推行有类似之处,当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来的时候,人们为这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欢欣鼓舞,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未因为这部法律而偃旗息鼓,每年“3·15”仍有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曝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遇到的尴尬,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企业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是法律素质上还是诉讼成本上都难以与企业抗衡。要想真正赋予消费者以法律的武器,除了立法,还需要给消费者以一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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