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夏俊峰案谈话的评论

最高法院谈话得出的结论是夏俊峰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它否定正当防卫的论证策略选择了一条最简单直接的逻辑,“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我们知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它具有一些要件,例如不法性、侵害性、现实性、紧迫性、必须针对本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等。因此理论上说,否定正当防卫可以从否定具备这些要件入手,例如夏案中可以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个要件入手,但最高法院并未选择这个论证逻辑,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因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也就是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最高法院由此入手,那么需要论证的东西太多,甚至很难证明并非“正在进行行凶”。二是如果从这个角度论证,便可能留下了防卫过当的可能,而这就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从而与死刑判决相互冲突。因此最高法院选择了一条最简单也最无后患的论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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