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没有旅游法

看了央视连续曝光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导游宰客、投诉被骂以及事后处理的报道,鲁大夫冒然作出了上述判断。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在十一期间正式实施了,但有着“世人寻觅已久的世外桃源”之称的香格里拉,已然是法律之内找不到的“世外桃源”。

冒然的判断,来自于旅游法保护旅游者的自由选择权。法律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报道中的香格里拉游客,拒绝被迫消费的结果就是中途下车,甚至被导游用刀架在脖子上。如此惊险的时刻,有自由选择权的不是黄继光,也可能是刘胡兰。

冒然的判断,也来自于旅游执法者的漠然让人扼腕。旅游法明确了游客遭遇侵权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协商和解、请求调解、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作为支撑消费者最为方便快捷的申诉环节,到了香格里拉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迪庆旅游局后,被认为游客消费太理性没事找事,甚至骂维权的游客“滚蛋”。这是一副怎样的无情和冰冷,让游客的维权梦幻破灭无法实现。

冒然的判断,还来自于事后问题处理的优柔寡断。香格里拉事件被央视曝光后,有关部门罚款当事旅行社10万元,调离了执法者,吊销了当事人导游证,最后才是将执法者撤职。尽管很多事情调查处理需要程序,对于有据可查的严重坑害游客事件,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让人难以信服,作用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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