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次北京国企工资制度改革遵循市场规律,突出“竞争越充分,政府越放权,企业越自律,分配越自主。”的原则,明确国有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对竞争类北京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如果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可以调整为核准制;其他类型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如果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可以实行备案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年度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可探索延长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工资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全国水平的国企,其工资增幅和降幅实行分类调控,并明确了具体的调控方法。具体来说,经济效益增加的,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经济效益降低的,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水平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