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工资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全国水平的国企,其工资增幅和降幅实行分类调控,并明确了具体的调控方法。具体来说,经济效益增加的,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经济效益降低的,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水平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以内。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要求,北京国企要统筹考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提升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职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企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